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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并收受贿赂

“夏副局长”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wzwb.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4:41
 
  □翔宇 寿省 龙剑

  

  本报讯 龙湾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龙湾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夏某私分国有资产、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夏某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夏某原系龙湾区交通局副局长兼公路管理段段长、路政大队大队长、龙湾区灵昆大道接线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和77省道瑶永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

  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间,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包工头林某提供帮助及照顾,先后11次收受林某送给的现金38万元。

  2003年1月至今年2月间,龙湾区公路管理段为了给职工发放年终福利,由夏某决定,周某、蔡某具体操作,指使工程承包人虚报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先后8次虚报冒领国有资产45.4万余元。经夏某同意,其中26万多元先后7次给职工发放福利。夏某个人分得1.8万多元。

  经查明,夏某除了收受林某的38万元贿赂款外,还先后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和卓某的现金和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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