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
本报讯 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公司解散案例(本报曾作报道),目前当事方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组织清算。
2002年1月,乐清人王建友和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宏达电器集团乐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建友出资20万元,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王建友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法人代表。从2004年5月开始到如今,王建友离开了宏达电器集团乐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致使该公司无法经营处于瘫痪状态。
今年6月4日,王建友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王建友身为宏达电器集团乐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2004年5月擅自离开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公司无法经营处于瘫痪状态,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亦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若公司僵局的状态继续存续势必会使其他股东遭受更大的损失。现股东之间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在无其他途径可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况下,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原告,诉请公司解散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先解散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