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 子 一 衣
本报讯 为了一块自留地,叔侄翻脸打起了官司。
1953年间,当时年仅3岁蒋某被蒋家收养,但在蒋某8岁时养父便因病亡故了,于是养母李某带着年幼的蒋某改嫁到了永嘉县鲤溪戴家,蒋某又成了戴某的继子。他们的户口也落实到戴某的村里,一家三口分来了一块自留地。
1980年,养母李某去世。1983年,全国第一轮土地承包,蒋某所在村对原已落实到户的自留地保持原状不变。1986年11月15日下午,戴某在弥留之际,说将自留地赠送给兄弟戴甲。戴某于当夜死亡,当时蒋某不在场。
2006年,因诸永高速公路建造需要,该自留地被征用,补偿款合计5894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5700元被戴甲托人领走。蒋某说,自己的自留地被征用,钱当然应该归他。戴甲说,戴某已将地送给了他,他当然有权利将钱领走。叔侄俩谈不拢,侄子便将叔叔告到了法院。
法院表示自留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与宅基地具有相似的特点。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财产。公民对自留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自留地不能继承,可以通过变更使用权而继续使用。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其他家庭成员对自留地的经营和使用。
法院认为,该自留地是以原告蒋某及养母李某、继父戴某的名义分来的,由三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养母李某、继父戴某去世后,应由原告蒋某继续经营和使用。所以戴某临死时对该自留地所作的处分是无效的,自留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款5700元应属于原告蒋某所有。法院遂判决被告戴某返还原告蒋某补偿款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