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海鹏 潘江波
本报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乐清市卫生局对该市某发生职业卫生中毒企业罚金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的职业卫生案件行政诉讼,最终以卫生行政部门胜诉而尘埃落定。
2006年7月24日,乐清市一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造粒车间一名工人患了职业性急性三甲基氯化锡重度中毒。
经调查,这家公司造粒车间自2006年7月15日开始生产,造成中毒事故的原因为车间使用的原料中含三甲基氯化锡。该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购进废弃的塑料,在高温熔化过程中释放出三甲基氯化锡有毒气体;该车间无有效的排风设施,使得有毒气体浓度过高。同时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人防护用品的投入,从而造成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卫生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30日内改正违反行为、停止造粒车间三甲基氯化锡有毒作业、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先后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