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 岳华萱
本报讯 价值15万元的房子,却以3.5万元的价格卖掉,其中必有蹊跷。经查,此举主观上有逃避债务之故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两名被告吴甲和吴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977年,乐清市南岳镇杏四村人吴甲向山东省荷泽市人李某借了22万元。李某多次讨要,但吴甲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还。2007年1月16日,为此李某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吴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李某本金22万元及利息。李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意外地发现,吴甲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自己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及土地使用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村民吴乙,并于2007年2月6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办理契税过程中,税务部门经评估,认定该房屋价格为15万元。随后,吴乙按此价交纳了契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但这所房子还是由吴甲居住。2008年3月11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名被告吴甲和吴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甲主张债务权利之前,两名被告吴甲和吴乙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完全合法,但吴甲以3.5万元的价格处分自己的财产,与税务部门认定的房屋15万元的价格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且两人是在李某向法院起诉后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主观上有逃避债务之故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李某要求撤销两名被告吴甲和吴某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