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日期

注意:PDF版面从2006年1月开始更新,在此之前的版面不在查询之列。

按序号
按内容
  您当前的位置 :温州晚报 > 社会 正文

假牌照出车祸,要不要理赔?


http://www.wzwb.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4:47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应免责;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肖建永咏法

  本报讯装着假牌照的凯迪拉克高级轿车出车祸,引发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日前经永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元。

  2007年2月7日,永嘉的金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凯迪拉克2800CC型轿车。次日,车行代其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同月17日,金先生向车行提车,车行交给他一份牌号为“沪AS××××”的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上海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

  2月28日,金先生驾驶凯迪拉克轿车从温州开往福建,途中与一车辆发生刮擦,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金先生应负事故全责。两车修理费用及拖车费等,共计20.2826万元。

  在支付费用后,金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称,由于凯迪拉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使用的临时牌照又属伪造。再者,投保单投保人非金先生本人所签,所以公司有理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投保车辆没有有效的车辆号牌出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法院认为,保险人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此案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属车行代签,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金先生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先生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共计202820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近日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版权所有:温州晚报社
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温州晚报大厦 电话:0577-8806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