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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官司双方都觉得很“冤”


http://www.wzwb.com.cn/   2008年07月22日 11:13
 

骗子的“温馨提示”贴在ATM边,致使储户损失3.6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交易环境存在瑕疵,应承担30%的损失

  □王浩 乐华萱
  

  本报讯 乐清市某银行储蓄客户杨某去ATM机取款,却中了骗子张贴的“温馨提示”圈套,结果把钱转入骗子口袋。杨某认为银行没有为其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致使她上当。银行认为储户操作失误,却要银行赔偿,当然没答应。

  昨天,这起令双方都感觉很冤枉的官司,经过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该银行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杨某10866.9元。

  去年3月30日晚9时许,杨某持银行卡,在乐清市乐成镇建设中路的某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杨某完成操作以后,因ATM机上的钱出口处被人用黑色胶带封住,ATM机没有吐出其所取的1000元,但该机打印出杨某取款1000元的取款凭条。这让杨某很纳闷,随后,她发现ATM机上贴着一张“温馨提示”,其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您好!近期来,由于银行系统终端升级,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您的柜员机取款过程当中,如发生卡被吞或不吐钞等现象,请及时与银行客服处理中心联系。否则损失自负。客服处理中心电话:81966538(注意:防止旁人窃取您的密码)。面对这则像模像样的“温馨提示”,杨某信以为真,就按其提示拨打电话,并按提示操作,结果将自己的帐号里的36223元转账至户名为黄某的账号上。

  后因杨某心生疑虑,立即拨打电话95533咨询,随后拨打110报警。

  乐清法院认为,乐清某银行与杨某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杨某在行使合同权利时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张贴的“温馨提示”,事实上拨打了其提供的电话,并完全按对方的指令进行操作,将自己账户上的资金转账到犯罪嫌疑人的卡上,杨某对能预见的风险却未能足够重视,故其在本案中的轻信、疏忽及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银行卡上的款项被骗的主要原因,杨某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乐清某银行在履行义务时,提供ATM机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防范义务上存在不足,有一定的过错,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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