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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上,抵不住诱惑的他转走了1.9万元

“温州许霆”判刑九月缓刑一年

捡拾他人信用卡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要数额较大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http://www.wzwb.com.cn/   2008年08月20日 11:29
 

  □肖建永 瓯法
  

  本报讯 广州的“许霆案”震惊全国,并引起了一场大讨论。瓯海法院近日对我市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占便宜”的郭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1月15日,郭某到瓯海经济开发区一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当排队轮到他时,发现排在其前面的人将信用卡遗忘在了自动柜员机内,郭某见利起意,通过自助转账的方式,将该银行卡账户上的19420元先后转入其朋友李某及自己的个人账户内。

  当日下午,遗忘银行卡的卓女士发现钱被转移后报了案。警方通过取款机上的录像,确定了作案的郭某,然后电话通知其到案。郭某事后将19420元通过转账归还卓女士,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动投案且主动归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捡拾他人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要数额较大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市民遇到他人把信用卡遗忘在ATM机上,或捡到他人信用卡时,可千万不要贪一时便宜,把钱据为己有,免得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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