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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破解医患纠纷难

四种途径解纠纷医闹行为可判刑


http://www.wzwb.com.cn/   2009年06月26日 15:11
 

  □黄忠 王贤良

  本报讯 引入第三方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来处理医患纠纷,这是我市即将推出的新举措。昨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纠纷成为最令人关注的亮点。

  有了四种处理途径

  一直以来,患者遇到医疗纠纷,一般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双方私下协商;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直接上法院起诉。涉及技术问题,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事故鉴定。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即将实施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第三方介入,新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机构协调解决医疗纠纷这一途径。《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参与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月内调结

  《办法》还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将及时受理。患方要求调解解决的,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将协助调委会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等工作。

  调委会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到期不能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的,调委会不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受委托的保险机构或医疗机构将按照协议或判决及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

  将追究“医闹”责任

  在我市发生的一些医疗纠纷案例中,一些患者认准“小吵小赔,大吵大赔”,甚至雇佣“医闹”,影响了我市的正常医疗秩序。

  《办法》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正常医疗秩序作出限制。如患者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者办公场所,造成诊疗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经劝说无效,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妨碍医务人员执业活动,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利和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故意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其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患纠纷“软着陆”

  “将无序的医疗纠纷,引入规范的法律模式下来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引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等措施,将为我市的医患纠纷设置一个“缓冲区”,通过预防、调解、理赔等手段逐步引导医患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化解。此外,调委会作为医患之外的公立第三方,可以增加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悉,我市市属公立医院目前正在筹划投保工作。保险公司也将专门成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配备医疗、法律和保险的专业人员。市司法部门也已开始着手筹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届时还将聘请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担任调解员,及时对医疗纠纷开展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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